作者:烟台法律顾问发布时间:2016-2-1 13:04:26 浏览次数:1207
烟台法律顾问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,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的,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;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又分为两种不问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: (1)户籍迁出不到1年的,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 (2)户籍迁出已超过1年的,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